赌博罪的追诉标准

赌博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罪以 “营利为目的” 为前提,具体分为 “聚众赌博” 和 “以赌博为业” 两种情形,不同情形的追诉标准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追诉标准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 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
  1. 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0000 元以上的;
  1. 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
  1.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情形(如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多次组织他人跨境赌博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形)。
二、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追诉标准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赌博作为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如长期参与赌博并以赌资为生活主要收入、专门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稳定报酬等),无论涉赌金额或参赌次数多少,均应当立案追诉。
需注意:上述追诉标准是认定赌博罪的最低门槛,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若存在情节严重情形(如多次聚众赌博、引诱未成年人参赌等),将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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