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与网络诽谤行为的区别
捏造事实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诽谤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行为中,部分情形也存在 “传播虚假信息” 的特征,二者易产生混淆,需从构成要件、行为指向等维度明确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一、相关法律依据与诽谤罪的核心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 诽谤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 246 条,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4 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246 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二、网络寻衅滋事与网络诽谤的共性与核心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一)共性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二者均存在 “捏造事实”“在网络空间传播捏造事实”“情节严重” 三个表面特征,均可能通过网络平台扩散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二)本质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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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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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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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传谣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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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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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个体,虚假信息直接指向具体个人(如虚构某公民的违法犯罪事实、道德污点等),聚焦于对个人名誉、人格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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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针对特定个体,通常借某事件、某群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如虚构公共事件真相、抹黑特定群体等),聚焦于对公共秩序的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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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犯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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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名誉权),属于对个体法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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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公共秩序),属于对公共法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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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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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多为报复、泄愤、敲诈勒索等,核心目标是损害特定个体的名誉或迫使对方满足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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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是扰乱社会秩序,通过造谣、传谣煽动公众情绪,意图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如引发恐慌、激化社会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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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案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线下参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以下案例虽为线下行为,但可辅助理解 “寻衅滋事”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进一步明晰寻衅滋事罪 “扰乱秩序” 的核心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3.html
1.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王甲、王乙、于某酒后在某歌厅娱乐后欲离开时,遇侯某等人在电梯口等候电梯。王甲言语挑衅侯某,二人因言语不合互相辱骂;侯某一方一位女士上前劝说未果,双方发生互殴。其间,王甲、王乙、于某持灭火器、墩布把、酒瓶等工具殴打侯某等人,于某持金属质烟灰缸将侯某右眼打伤。经鉴定,侯某右眼球破裂后致右眼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 裁判逻辑与罪名认定
- 王甲、王乙:寻衅滋事罪
二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初衷是借故生非、发泄情绪,核心危害是扰乱歌厅公共场所的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 “破坏社会秩序” 的客体要件,故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于某:故意伤害罪
于某在殴打过程中,特意使用金属烟灰缸殴打侯某要害部位(眼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故意,且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超出 “寻衅滋事” 的范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 案例启示
该案例表明: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具有随意性、发泄性;而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诽谤罪)则有明确的指向性(如特定伤害对象、特定诽谤对象),需根据行为目的、危害客体区分罪名。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网络寻衅滋事与网络诽谤的区分 —— 需紧扣 “是否针对特定个体”“是否侵犯公共秩序” 两个核心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