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根据寻衅滋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入罪标准,实践中需结合法定构成要件与专项证据审查,精准认定犯罪,以下从法律依据、证据收集要点及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构成要件

网络寻衅滋事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 行为方式:实施 “编造虚假信息”“散布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或 “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 的行为;
  1. 主观故意:主观上明知信息虚假,且具有 “起哄闹事” 的故意,即意图通过虚假信息引发网络混乱或现实公共秩序动荡;
  1. 行为场所: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平台(如社交软件、短视频平台、论坛等);
  1. 危害结果:造成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既包括网络空间的舆情失控(如大规模负面评论、恐慌情绪蔓延),也包括引发现实中的公共秩序混乱(如人员聚集、交通堵塞等)。

二、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收集要点

鉴于网络信息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服务器可能位于境外等特点,证据收集需注重及时性、全面性,重点收集以下五类证据:
  1. 网络信息发布的勘验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同步录像
    • 针对部分网站服务器在境外、难以封存的情况,需在案发后立即开展网上远程勘验,对勘验过程全程同步录像,避免证据灭失;
    • 勘验笔录需明确记载: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站 / 平台名称、使用的用户名 / 账号、发布信息的数量与具体内容、信息的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
    • 勘验中需对关键信息(如虚假言论内容、传播数据截图)进行固定保存,作为证明 “信息发布与传播范围” 的核心证据。
  1. 行为人身份关联证据:确认发布者为犯罪嫌疑人
    • 犯罪嫌疑人供述:核实其是否承认使用特定账号发布虚假信息;
    • 电子设备勘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进行 IP 地址溯源,确认登录发布账号的 IP 地址与嫌疑人设备 IP 一致;
    • 电子设备鉴定:提取设备内的上网历史记录、账号登录日志、信息编辑痕迹,证明嫌疑人与发布账号的关联性;
    • 证人证言:通过知情人员证言,佐证嫌疑人使用该账号及发布虚假信息的事实。
  1. 信息虚假性与主观明知证据:排除 “误信误传”
    • 犯罪嫌疑人供述:确认其是否知晓信息为虚假,或是否承认 “编造信息” 的行为;
    • 信息真实性核查:对虚假信息涉及的内容(如事件经过、人物身份、事实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出具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的证明文件,证实信息虚假;
    • 信息来源证据:追溯信息源头,确认嫌疑人是否为编造者,或是否在明知信息无可靠来源的情况下仍散布;
    • 罪名区分提示:若发布的虚假信息涉及恐怖信息,可能构成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若涉及对特定个体的侮辱、诽谤,可能构成 “侮辱罪”“诽谤罪”;若属于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则可能构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结合信息内容精准区分罪名。
  1. “起哄闹事” 动机证据:证明扰乱秩序的故意
    • 犯罪嫌疑人供述:核实其发布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是否为发泄不满、寻求关注、煽动混乱);
    • 附属言论证据:提取嫌疑人发布信息时附带的个人评论、对网友回帖的回复,判断其是否具有煽动性(如号召聚集、抹黑公共机关);
    • 证人证言:通过网友、知情人员证言,证明嫌疑人是否存在 “指使他人散布”“引导舆论方向” 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其扰乱秩序的故意。
  1.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结果证据:证明危害程度
    • 网络层面后果:收集信息传播数据(如转发超 500 次、浏览超 5000 次)、舆情报告(如引发大规模负面讨论、恐慌言论),证明网络空间秩序混乱;
    • 现实层面后果:收集现实中的影响证据(如引发人员聚集、堵塞交通、干扰公共机关正常办公),或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 “秩序混乱情况说明”,证明对现实公共秩序的破坏。

三、典型案例解析:唐某网络寻衅滋事案

1. 案件基本事实
  • 背景事件:2017 年 4 月 1 日,某县 A 中学学生赵某在宿舍楼外死亡,县公安局次日通过官方微信发布 “赵某系自杀” 的通报,4 月 3 日再次公布 “无证据证明他杀,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并提示将处罚造谣者。
  • 唐某的网络寻衅滋事行为
    1. 4 月 3 日,唐某在 A 中学附近拍摄警察处置视频,明知 “赵某被打死” 为不实信息,仍配文 “太腐败了,孩子明明是打死的,非得说是跳楼摔死的” 发布于 QQ 空间,该内容被转发 13400 次、点赞 87 万次、评论 310 条;
    1. 随后建立 3 个 QQ 群,传播虚假视频、评论及混淆视听的其他视频,4 月 4 日在 QQ “说说” 编造 “孩子被 5 个霸凌打死,公安、学校掩盖真相,武警民警持铁杆殴打百姓” 等虚假信息;
    1. 4 月 5 日,民警劝阻后仍用 “快手” 直播,宣传 “政府要动用武力镇压” 等虚假言论,邀请网友现场聚集;4 月 6 日帮忙牵拉 “还我清白、彻查凶手” 横幅,与群成员商议购买烟花爆竹到现场燃放 “借机生事”,4 月 7 日被抓获。
2. 法院定罪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 行为方式与主观故意:唐某明知 “赵某被打死”“公安掩盖真相” 等信息为虚假,仍编造并在 QQ 空间、“快手” 等平台散布,还建立 QQ 群扩大传播,主观上具有 “起哄闹事” 的故意,意图通过虚假信息发泄不满、煽动公众情绪;
  • 危害结果:虚假信息转发超 1.3 万次、点赞 87 万次,引发大规模负面舆情;唐某还煽动网友现场聚集、策划燃放烟花爆竹 “生事”,虽未造成极端混乱,但已对当地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符合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的标准;
  • 情节恶劣性:在公安机关明确通报真相并劝阻后,唐某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甚至亲自参与现场起哄(牵拉横幅),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
最终,法院认定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

四、实践总结: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关键

认定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紧扣 “虚假信息 - 网络散布 - 起哄闹事 - 秩序混乱” 四个核心环节,尤其注意两点:
  1. 区分 “网络秩序” 与 “现实秩序”:即便未引发现实中的人员聚集,若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导致舆情失控、公众恐慌,也可能认定为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1. 排除 “合理质疑” 与 “误传”: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 “明知信息虚假”,若仅是对事件的合理质疑、或因信息误差导致的误传,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唯有严格依据证据认定构成要件,才能精准打击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同时避免过度规制正常网络言论,实现 “维护网络秩序” 与 “保障言论自由” 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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