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处理:罪与非罪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处理:罪与非罪

寻衅滋事罪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类犯罪,其罪与非罪的区分需严格遵循 “主客观相一致” 原则,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 “无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的主观故意,避免仅以客观行为定案(客观归罪)。实践中,刑事案件常与民事纠纷(如权益争议)混杂,需精准区分 “维护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 与 “寻衅滋事行为”,核心在于查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与主观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一、罪与非罪的核心认定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1. 主观故意是根本判断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需满足 “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 的特征 —— 即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无合理依据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若行为人主观上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经营权),即便采取的手段存在不当(如轻微暴力、阻碍行为),也因缺乏 “扰乱社会秩序” 的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1. 区分 “自力救济” 与 “寻衅滋事”

民事纠纷中,行为人实施的 “自力救济” 行为(如索要赔偿、阻止他人侵害自身权益),需结合两点判断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 权益基础是否合法:行为人主张的权益是否有法律依据(如合同约定、产权证明、生效判决);
  • 行为目的是否正当:行为是否直接指向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借故生非、发泄不满。

若权益基础合法且目的正当,即便行为手段存在瑕疵,也应认定为民事纠纷范畴,不构成犯罪;反之,若以 “维权” 为幌子,实则无事生非、扰乱秩序,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二、典型案例解析:孙某甲、王某寻衅滋事案(罪与非罪的反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1. 案件基本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 初始权益争议:孙某甲与 9 户村民联合与村委会签订 4249 亩山林承包合同,后因花岗石开发商在山场开采,孙某甲以 “村委会允许开采造成经济损失” 起诉,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其无独立承包权,驳回诉求。
  • 被控行为:孙某甲伙同王某,以 “开发商采石毁坏树木、道路” 为由向陈某、张某、孙某乙等开发商索要赔偿,采取设置路障、栽树阻止施工、到工地滋事、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等行为,造成工地较大经济损失(其中张某工地在孙某甲原主张的承包区域内)。
  • 关键转折:二审判决生效后,孙某甲提交新证据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认定:孙某甲为山林合法总承包人(与村委会是总承包关系,与其他村民是分包关系),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山滩开发管理使用证书》,明确承包范围与权利。

2. 裁判逻辑的反转:从 “有罪” 到 “无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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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
法院观点与理由
核心分歧点
一审、二审
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甲在 “无独立承包权” 的前提下,向非其承包区域的开发商索要赔偿、阻止施工,行为具有 “无事生非” 属性,扰乱工地正常生产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权益基础是否合法:一审、二审基于原民事判决,认定孙某甲无合法承包权,故其 “维权” 行为无正当依据。
再审
改判无罪:1. 权益基础合法:再审民事判决确认孙某甲为山林合法总承包人,有《山滩开发管理使用证书》证明权益;2. 主观目的正当:孙某甲、王某的行为(索要赔偿、阻止施工)是为保护承包权免受开发商侵害,主观上无 “寻求刺激、扰乱秩序” 的故意;3. 客体不符: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本案行为是 “维护自身财产权”,未扰乱公共秩序。
权益基础与主观故意:再审基于新证据,认定孙某甲有合法权益,行为目的是维权,而非扰乱秩序,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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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启示

该案清晰体现了寻衅滋事罪 “罪与非罪” 的判断逻辑:

  • 权益基础的合法性是前提:若行为人无合法权益依据,“维权” 行为易被认定为无事生非;若权益基础经法律确认合法,行为性质则倾向于正当维权。
  • 主观故意的审查是核心:即便行为手段存在不当(如设置路障、轻微殴打),只要主观上是 “维护合法权益”,而非 “扰乱社会秩序”,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新证据对罪与非罪的影响:本案中再审民事判决这一 “新证据”,直接改变了权益基础的合法性认定,进而推翻了原 “有罪” 判决,体现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原则。

三、实践总结:罪与非罪的审查要点

认定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需从以下三方面逐层审查:

  1. 查权益基础:行为人主张的权益是否有合同、产权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等依据,排除 “无中生有” 的维权借口;
  1. 查主观动机:通过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行为前后表现(如是否先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判断其是否具有 “扰乱社会秩序” 的故意,排除 “正当维权” 的情形;
  1. 查行为影响:行为是否实际扰乱公共秩序(如在公共场所引发混乱、影响不特定多数人),若仅针对特定对象(如侵权的开发商)且未波及公共秩序,则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唯有三方面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若存在 “正当维权” 的合理内核,即便手段有瑕疵,也应按民事纠纷处理,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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