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之间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当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后果时,如何区分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需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综合判断。以下从罪名定位、本质区别、实践甄别维度三方面展开分析(参考案例:(2015)济刑再终字第 1 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一、罪名的法律定位差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二者在刑法分则中的归类不同,直接反映出保护法益的核心差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 故意伤害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核心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对个体法益的侵害,重点评价行为对特定个人身体造成的伤害后果;
- 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中的 “扰乱公共秩序罪”,核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对公共法益的侵害,重点评价行为对社会秩序的扰乱程度,而非仅关注个体伤害后果。
二、本质区别: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是区分两罪的核心标尺,具体差异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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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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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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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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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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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动机是扰乱社会秩序,主观上具有 “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 的故意 ——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非针对特定矛盾,而是为了发泄情绪、显示威风,通过殴打行为破坏公共秩序;例:因琐事与陌生人发生口角后,为 “争面子” 随意殴打对方,无明确报复或解决矛盾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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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动机是伤害特定个体身体,主观上具有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伤害” 的故意 —— 行为人因与被害人存在明确矛盾(如债务纠纷、情感纠葛、邻里矛盾等),意图通过殴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以解决矛盾或报复对方;例:因被害人拖欠债务,为逼迫还款而殴打被害人,明确指向 “让被害人受伤” 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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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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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对象具有 “随意性”:殴打对象多为不特定或偶然相遇的人,无预先锁定的特定目标;(2)行为起因具有 “无理性”:引发殴打的原因以一般人判断标准难以理解,无明显、合理的矛盾基础(如仅因对方眼神 “不友好” 即动手);(3)行为场所多为公共场所(如街道、商场、KTV),易引发公众恐慌,直接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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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对象具有 “特定性”:殴打对象是与行为人存在矛盾的特定个体,目标明确;(2)行为起因具有 “合理性”(相对而言):引发殴打的原因是双方存在明确矛盾,如之前发生过冲突、存在利益纠纷等,普通人可理解行为的诱因;(3)行为场所不限,可在公共场所,也可在私人场所(如被害人家中、偏僻小巷),场所选择多为方便 “解决矛盾”,而非刻意扰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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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中的甄别维度:起因、动机、行为方式、案发地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结合司法实践,可通过以下四方面进一步甄别两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 考察行为起因:是否存在明确、可追溯的矛盾基础 —— 若起因是 “无厘头” 的琐事(如嫌对方走路太慢、说话声音大),倾向于寻衅滋事;若起因是具体矛盾(如之前的打斗报复、经济纠纷),倾向于故意伤害。
- 分析主观动机:通过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判断动机 —— 若动机是 “耍威风、找刺激”,倾向于寻衅滋事;若动机是 “报复、教训对方”,倾向于故意伤害。
- 审视具体行为方式:是否存在 “针对性”—— 若殴打时无固定目标,甚至牵连无关人员(如殴打被害人时顺带殴打劝架者),倾向于寻衅滋事;若仅针对被害人本人,且殴打部位、力度符合 “报复伤害” 的意图(如专门殴打四肢而非要害,避免造成过重后果),倾向于故意伤害。
- 关注案发地点: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 —— 若在公共场所实施,引发多人围观、交通堵塞,倾向于寻衅滋事;若在私人场所实施,未扰乱公共秩序,倾向于故意伤害。
四、与前文 “罪名转化” 的衔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5.html
需特别注意:前文所述 “随意殴打他人致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是基于 “后果加重 + 从一重罪” 原则;而本节讨论的 “轻伤后果下的区分”,是在两罪均可能适用的前提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法定刑均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通过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精准定罪 —— 即便后果均为轻伤,若符合寻衅滋事的 “扰乱秩序” 特征,仍需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仅以 “轻伤” 直接定故意伤害罪。
例如在(2015)济刑再终字第 1 号案例中,法院即通过审查 “行为人因偶然口角随意殴打陌生人,无明确矛盾,且在商场公共区域引发混乱” 的事实,最终将轻伤后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正是基于对两罪本质区别的准确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