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软暴力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软暴力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立的违法犯罪手段概念,其虽不直接依赖暴力、威胁,但通过非暴力方式形成心理强制或秩序扰乱,部分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需结合法律定义与实践案例精准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一、软暴力的法律定义与表现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根据相关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在有关场所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其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1.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或霸占财物等。此类行为通过威胁个人权益,迫使被害人屈服,如通过 “揭发隐私” 要挟他人放弃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1.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或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例如,通过 “堵门阻工” 阻止企业正常生产,通过 “设置生活障碍” 干扰居民日常生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1.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此外,通过信息网络或通信工具实施上述行为(如网络上恶意刷屏滋扰、群发威胁信息),若符合软暴力特征,也应认定为软暴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二、软暴力与寻衅滋事罪的关联:入罪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软暴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核心是 “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类型 + 具有软暴力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1. 行为指向符合寻衅滋事罪范畴

软暴力行为需对应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 随意殴打他人(虽软暴力多非直接殴打,但 “跟踪贴靠 + 扬言伤害” 可能间接形成殴打威胁);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如 “跟踪贴靠 + 揭发隐私” 属于变相恐吓);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如 “霸占财物 + 破坏设施”);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 “聚众造势 + 堵门阻工”)。
  1. 危害程度达到 “情节恶劣” 或 “情节严重”

需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 标准,如:多次实施软暴力、纠集多人实施、造成他人生产经营严重损失、引发公众恐慌等。例如,纠集 20 人以上通过 “摆场造势” 扰乱经营,即属 “情节恶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98.html

  1. 主观故意符合寻衅滋事罪要求

行为人需具有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的主观故意,而非基于合法权益主张(如正当维权中的合理协商)。

三、典型案例解析:冯某、张某等人软暴力寻衅滋事案

1. 案件基本事实

  • 背景冲突:2019 年 2 月,冯某与张某合伙经营烧烤店;3 月,徐某欲开同类烧烤店,虽避开同区域,但店铺名称与二人店铺一致,且冯某一名员工跳槽至徐某店铺。
  • 软暴力行为:冯某、张某经商议,以 “徐某经营同类店铺、怂恿员工跳槽影响生意” 为由,于徐某新店开业当天 17 时许,组织魏某、刘某等 25 人(12 人另案处理)到徐某烧烤店,采用 “霸占座位、聚众造势” 的软暴力手段摆场滋扰;民警处置时,滋事者以 “正常消费” 为由继续纠缠,扰乱店铺正常经营秩序。

2. 法院定罪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 行为性质:采用 “霸占座位、聚众造势” 的软暴力手段,属于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的寻衅滋事行为,符合软暴力 “非暴力但扰乱秩序” 的特征;
  • 主观故意:冯某、张某为 “形成非法影响”(阻止徐某经营同类店铺),雇佣、指使他人实施滋扰,主观上具有 “谋取非法利益、逞强耍横” 的故意,排除合法维权可能;
  • 危害程度:纠集 25 人在营业场所聚众滋扰,且在民警处置后仍不停止,导致徐某店铺无法正常经营,属于 “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最终判决:冯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魏某、刘某等 13 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6-7 个月。

四、实践总结:软暴力寻衅滋事的认定关键

  1. 区分 “软暴力” 与 “合法维权”

若行为人基于合法权益(如索要合法债务、维护自身产权)实施轻微交涉,即便方式存在瑕疵(如上门协商),也不属软暴力;但以 “维权” 为幌子,通过 “聚众造势、堵门阻工” 谋取非法利益(如逼迫对方放弃合法经营),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1. 注重 “情节” 与 “后果” 的证据收集

需收集证明 “多次实施”“纠集人数”“损失数额”“秩序混乱程度” 的证据(如店铺经营流水、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认定是否达到 “情节恶劣”。

  1. 关联主观故意的证据

通过行为人供述、商议记录(如微信群聊天记录)、行为后续表现(如滋事者无实际消费意图),证明其 “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的故意,排除正当目的。

综上,软暴力类型的寻衅滋事罪认定,需紧扣 “软暴力手段特征 +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既打击非法滋扰行为,也避免混淆正常维权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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