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及司法认定
赌博罪与诈骗罪均可能涉及 “以获取财物为目的” 的行为,但二者在行为本质、构成要件及法律评价上存在根本差异。核心区分在于:赌博是具有偶然性的射幸行为,输赢结果不受单方控制;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他人财物形成绝对控制的侵财行为。以下结合概念界定与具体案例展开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一)赌博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 行为本质不同
赌博罪的本质是 “射幸行为”—— 参赌人员的输赢结果依赖偶然因素(如运气、概率),即便存在 “出老千” 等作弊行为,若未完全控制输赢结果,仍可能被认定为赌博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诈骗罪的本质是 “控制型侵财”——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虚构赌局、预设输赢),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 “自愿” 处分财物,且财物损失具有必然性(被害人必然输钱),输赢结果完全由行为人操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 主观目的不同
赌博罪的主观目的是 “通过赌博活动营利”,行为人追求的是 “基于偶然结果获取财物”,即便使用作弊手段,核心仍围绕 “赌博” 这一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仅将 “赌博” 作为欺骗手段,本质是通过欺诈直接夺取被害人财物,不依赖任何偶然因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 法律依据差异
实践中需结合《刑法》第 303 条(赌博罪)、第 266 条(诈骗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 - 力或暴 - 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8 号)区分:该批复明确 “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若输赢结果仍具偶然性,定赌博罪;若通过欺诈完全控制输赢,定诈骗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二)典型案例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1. 案件基本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2019 年 4 月中旬,甲提议通过赌博获取钱财,乙提供喜好麻将赌博的王某联系方式,甲安排丙诱骗王某参赌,三人约定以 “出老千” 方式控制赌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2.html
2019 年 5 月 2 日,丙以游玩为由将王某约至某景区,与乙假装偶遇;后三人一同前往甲事先开好的宾馆,甲再以 “偶遇” 名义加入,四人用扑克牌玩 “十点半” 赌博。过程中,甲、乙通过夹牌、换牌等 “出老千” 手段,当晚共赢取王某赌资 8 万余元,事后三人共同分赃。
2. 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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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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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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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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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甲、乙、丙犯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罚金 2 万)、1 年(罚金 1 万)、1 年缓刑(罚金 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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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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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定赌博罪:①赌博依赖运气与技巧,“出老千” 仍属赌博中的作弊行为,目的是通过赌博营利;②依据法复〔1995〕8 号批复,设置圈套诱骗参赌属赌博行为,应定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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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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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定诈骗罪:①被告人合谋设局,以 “打假牌” 控制牌局,输赢结果完全确定(王某必然输钱),不符合赌博的偶然性特征;②行为本质是 “以赌博为幌子,通过欺诈非法占有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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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审法院裁判逻辑(最终定诈骗罪)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罪,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甲、乙、丙事前共谋 “设计赌局圈套 + 打假牌控制输赢”,明确以 “欺诈手段骗取王某财物” 为目的,而非 “通过偶然赌博营利”,符合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的要求。
(2)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①被告人通过 “假装偶遇”“隐瞒相互熟悉的事实” 虚构 “随机参赌” 场景,骗取王某信任;②通过轮流坐庄制造 “有输有赢” 的假象,降低王某戒心;③最终以夹牌、换牌等手段完全控制牌局,使王某输钱具有必然性,不存在赌博的 “偶然性”。
(3)行为本质否定赌博属性:真正的赌博中,输赢结果无法预料;而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欺诈手段绝对控制输赢,“赌博” 仅是实施诈骗的工具,而非行为核心。事后三人共同分赃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其 “共同非法占有财物” 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特征。
(三)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区分关键
区分赌博罪与 “以赌博为名的诈骗罪”,核心在于判断 “输赢结果是否具有偶然性” :
- 若行为人仅通过 “设置圈套诱骗参赌”(如虚构赌博机会),但未控制输赢(仍存在输钱可能),定赌博罪;
- 若行为人通过 “出老千”“打假牌” 等手段,完全控制输赢结果(被害人必然输钱),则 “赌博” 仅是欺诈工具,定诈骗罪。
这一区分既符合刑法对两类罪名的本质界定,也体现了 “罪刑相适应” 原则 —— 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远重于赌博罪(最高可处 10 年有期徒刑),正是因为其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更具直接性与必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