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涵盖多个方面:在客体要件上,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与生活,还常诱发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客观要件表现为聚众赌博(即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营利)或以赌博为业(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来源);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即便实际上未赢得钱财甚至输钱,只要有获取钱财的主观意图,就符合主观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1.html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 “聚众赌博”: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此前,“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的聚众赌博情形被涵盖在赌博罪之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1.html
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严峻,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致使大量资金外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形象,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该罪名应运而生,旨在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的聚众赌博行为单独予以规制打击。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涵盖外国公民,与境内人员勾结,对中国公民进行招赌吸赌的境外人员,同样处于本罪打击范围。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形式多样,既包含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实体赌场赌博,也涉及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参与跨境网络赌博 。该罪的法定刑依照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 (境) 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1.html
相较而言,赌博罪的涵盖范围更为宽泛,涉及国内各类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则聚焦于跨境赌博这一特定领域,精准打击组织我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的行为,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重视与严厉惩处决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打击赌博类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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