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的人数认定
在聚众赌博型赌博罪中,“参赌人员数量达到 3 人以上” 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关键要件,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需明确核心认定规则:此处的 “3 人” 不包含组织者本人,仅指被组织者(即实际参与赌博的人员)需达到 3 人以上。实践中需结合以下证据,精准认定参赌人数:
一、核心认定规则
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的人数计算,需排除组织者自身,仅统计实际参与赌博的被组织人员:
- 若组织者未参与赌博,仅负责召集、安排,则被召集的参赌人员需≥3 人;
- 若组织者同时参与赌博,仍需单独计算被召集的参赌人员≥3 人(即总参与人数≥4 人,其中参赌人员≥3 人)。
二、重点审查的证据类型
- 犯罪嫌疑人供述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确认其是否承认 “聚集 3 人以上参与赌博”,包括被召集人员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以及赌博的具体方式(如线下麻将、线上投注等);通过供述初步锁定参赌人员范围,为后续核查其他证据提供方向。
- 证人证言(参赌人员证言为主)
收集并审查参赌人员的证言,重点核实:
- 其是否参与该次或该系列赌博活动;
- 参与时现场其他参赌人员的数量(是否能明确指出≥3 人);
- 赌博的时间、地点、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一致;
通过多名参赌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排除孤证,确保人数认定的真实性。
- 书证(记账凭证、通讯记录等)
审查与赌博活动相关的书证,从客观记录中佐证参赌人数:
- 赌博记账账本:若账本中记载参赌人员名单、投注记录,可直接统计人数;
- 通讯记录:包括通话详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 / QQ 聊天记录等,确认行为人是否通过通讯工具联系≥3 人参与赌博,或与参赌人员沟通投注细节;
- 投注凭证:若存在线下投注单、线上赌博平台的投注记录,可结合凭证上的账号、身份信息,关联并统计参赌人员数量。
- 视听资料与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配套材料)
- 监控录像:调取赌博地点门口、室内及周边的监控录像,通过录像画面直接清点参赌人数;若录像覆盖赌博活动全程,可直观确认现场是否有≥3 人参与;
- 辨认笔录:若监控录像画面不清晰(如光线不足、角度遮挡),需组织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对录像中的人员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明确辨认出的参赌人员身份及数量,补充佐证人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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