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赌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该罪主观要件的核心内容。
1. 直接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实施的 “聚众赌博” 或 “以赌博为业” 行为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仍积极追求该行为的实施及相应结果的发生,不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 针对 “聚众赌博”:行为人需明确认识到自己在 “组织 3 人以上参与赌博”,且知晓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仍主动实施召集人员、提供场地、制定规则等组织行为;
- 针对 “以赌博为业”:行为人需明知自己长期从事的与赌博相关的活动(如代理投注、刷流水赚返利等)具有违法性,仍将其作为职业或兼职持续开展,主观上无放弃该类活动的意图。
2. 营利目的的认定
“营利为目的” 是赌博罪与一般娱乐行为的关键区分,指行为人实施赌博相关行为的核心目标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非消遣娱乐、联络感情等。实践中可通过以下情形综合判断:
- 聚众赌博中,行为人通过 “抽头渔利”(如按赌资比例收取 “水钱”)、收取场地费 / 服务费等方式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 以赌博为业中,行为人通过参与赌博赢取赌资、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赚取报酬(如 “洗码费”“返利”)等,且该类收入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或重要经济补充;
- 需注意:“营利目的” 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利,只要其主观上以获取利益为目标,即便因客观原因未赚到钱(如聚众赌博未达到抽头标准、参与赌博输钱),仍不影响该目的的认定。
结合典型案例的主观要件解析
在前述方某、李某赌博案中,二人的主观要件认定清晰:
- 直接故意:方某、李某商议 “在赌博网站刷投注流水赚取返利”,明知该行为属于与赌博相关的违法活动,仍主动租赁场地、购置设备、雇佣人员实施,主观上积极追求行为完成;
- 营利目的:二人明确约定 “营利均分”,且通过 “充值返现、下注返水” 等方式实际获利 115 万元,其行为的核心目标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完全符合 “营利为目的” 的要求。
法院正是基于对二人直接故意及营利目的的认定,结合客观行为,最终判定其构成赌博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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