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观方面仅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仍执意实施该侵入行为的心理状态。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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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过失心态的合理性
一方面,“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普遍配备高级别安全防御体系(如多层防火墙、动态身份验证、专用网络隔离等),未授权用户需经过长期准备(如学习攻击技术、准备破解工具)并采取特定手段(如漏洞利用、密码破译)才可能侵入,“无意、过失侵入” 的概率极低;另一方面,刑法对过失犯罪通常要求存在实际危害结果,而根据《刑法》第 285 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侵入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以危害结果为入罪条件,因此过失心态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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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的内容界定
本罪对 “明知” 的要求较为宽泛,仅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访问行为 “无合法权限”,且知晓所访问的系统 “可能属于上述三领域” 即可,无需满足以下两点:
- 不要求行为人确知所侵入系统的法律属性(即无需明确知道该系统属于 “国家事务领域” 还是 “国防建设领域”);
- 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法律对该行为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即不能以 “不知道法律禁止侵入上述系统” 为由抗辩)。
因此,行为人以 “不知道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系统”“不知道法律不允许侵入上述系统” 为抗辩理由的,依法不应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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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目的犯的属性
本罪并非目的犯,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侵入行为时具备特定主观目的(如获取数据、控制系统、牟利等)。无论行为人是出于炫技、好奇,还是为后续实施其他犯罪做准备,只要主观上存在 “非法侵入” 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侵入行为,即可满足本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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