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需分别满足法定构成条件:

 

  1. 自然人主体
    自然人构成该罪需同时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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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龄条件:年满 16 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即使实施了非法侵入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 能力条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需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排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相关行为的情形(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本罪行为的,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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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自然人是否具备计算机专业技术背景(如普通公民、网络技术从业者等),只要满足上述年龄与能力要求,均可成为本罪的自然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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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单位主体
    2017 年《刑法修正案(十)》颁布后,单位被明确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各类单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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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该罪需体现 “单位意志”:即非法侵入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代表单位意志组织实施,且行为通常与单位利益相关(如为单位获取竞争优势、满足单位业务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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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实行 “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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