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既遂和未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既遂和未遂

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学界长期存在不同观点,且截至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认定该罪未遂的裁判案例。以下是学界主要观点及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分析:

一、学界关于本罪是否存在未遂的争议观点

  1. 传统观点(否定未遂)
    传统观点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侵入行为达到 “突破或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机制” 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该观点主张,区分本罪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突破或绕过目标系统的安全防护机制(如破解密码、绕过身份验证、植入后门程序等)—— 一旦突破防护,犯罪即告既遂;若尚未着手实施突破行为(如仅准备黑客工具、查询目标系统信息),则属于犯罪预备,而非未遂。
  2. 目前多数观点(肯定未遂)
    当前学界多数观点认为,本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主要理由如下:

 

  • 从实践层面看,“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常设置高级别安保机制(如多层防火墙、动态密码验证、专用网络隔离等),行为人着手实施侵入行为后(如发起密码破解、尝试漏洞攻击),完全可能因技术不足、防护机制拦截等原因,未能成功突破系统防护,导致侵入失败。此类 “已着手但未得逞” 的情形,符合刑法中未遂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从证据层面看,即使侵入未成功,目标系统的日志记录、安全审计数据等通常会留存行为人的侵入痕迹(如异常 IP 访问记录、攻击指令残留等),办案机关可据此锁定嫌疑人并追究责任,具备认定未遂的事实基础,无需以 “既遂” 囊括全部侵入行为。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界限(基于肯定未遂的观点)

若认可本罪存在未遂,其既遂与未遂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成功侵入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得与授权用户相当的访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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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既遂:行为人突破目标系统安全机制后,实际进入系统内部,能够像授权用户一样浏览系统内容、访问特定功能(如查看后台数据、进入系统操作界面),无论是否进一步实施获取数据、控制系统等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
  •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着手实施侵入行为(如向目标系统发送攻击指令、尝试破解登录密码),但因客观障碍(如防护系统拦截、破解失败、网络中断)未能突破安全机制,始终无法进入系统内部或获得有效访问权限,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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