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的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中,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该类系统运营维护所承载的社会公共秩序,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深入理解:
本罪的核心保护对象是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专属安全,这一领域的系统安全具有不可替代性,体现在:
- 系统功能的特殊性:此类系统通常用于处理国家核心事务(如政务决策、外交协调)、国防机密(如军事指挥、武器研发数据)、尖端科技研究(如航空航天、核技术实验数据),其正常运行直接关联国家主权、国防安全与科技核心竞争力;
- 数据安全的关键性:系统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多为涉密信息或核心技术数据,一旦因非法侵入导致数据泄露、被篡改,可能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如军事部署信息泄露)、阻碍科技发展(如尖端技术数据被窃取),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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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突破该类系统的安全防御机制,本质上是对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 “专属访问权” 的侵犯,直接破坏了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构成对核心客体的侵害。
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社会管理与公共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其安全受损会间接传导至社会公共秩序层面,引发连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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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事务领域系统被侵入,可能导致政务处理流程中断(如应急管理系统瘫痪)、公共政策执行受阻,影响社会治理效率;
- 国防建设领域系统被侵入,可能泄露军事设施分布、战备部署等信息,间接威胁公共安全(如增加国防防御风险,波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系统被侵入,可能导致科研项目停滞、核心技术外泄,进而影响相关产业发展(如高端制造业技术垄断被打破),破坏市场秩序与社会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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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非法侵入行为若未被及时遏制,行为人可能进一步实施非法控制、数据窃取、系统破坏等后续犯罪,形成 “侵入 — 衍生犯罪” 的恶性循环,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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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罪的客体是 “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与 “社会公共秩序” 的复合客体,二者相互依存:前者是直接保护对象,后者是前者受损后的必然延伸,共同体现了本罪对国家核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保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