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按照目前通说,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是对国家刑事司法权正常行使的妨害。

 

具体而言,包庇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被包庇对象实施犯罪之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采取任何措施之前 —— 即包庇行为可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一个阶段。从总体上看,包庇犯罪行为并非仅妨害某一个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而是对司法活动整个过程的妨害,包括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相关正常司法活动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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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包庇行为并非妨碍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而仅限定于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需明确的是,此处犯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刑事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追究该刑事责任的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而非民事诉讼活动或行政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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