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应根据 “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 号)的相关规定把握包庇罪追诉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10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 (1)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 (2)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 (3)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 (4)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认定包庇罪,以被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具体需注意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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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被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包庇罪的认定;
- 若被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包庇行为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