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5 株以上不满 25 株,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0 株以上不满 50 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
-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 10 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10 件以上不满 50 件的;
-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 1 吨以上不满 5 吨,或者数额在 2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5 吨以上不满 25 吨,或者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25 万元的;
-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 10 吨以上不满 50 吨,或者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
-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0 吨以上不满 100 吨,或者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
- 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上述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的数量或者数额超过上述标准前六项的;
- 走私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前六项标准,又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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