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 237 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追诉标准如下:
  • 一般情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 “暴力” 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胁迫” 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手段,使他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 指利用他人醉酒、熟睡、患病等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等。
  • 加重情形: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立案追诉。“其他恶劣情节” 通常包括因猥亵他人致被害人严重精神抑郁,或者导致被害人自杀、因自杀而重伤等情形。
  • 猥亵儿童情形:如果是猥亵儿童的,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采用何种手段,均应予以立案追诉。若存在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等情形的,应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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