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诉标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诉标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追诉标准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确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侦查标准

根据 2000 年 3 月 31 日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只要实施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不受情节轻重限制。

二、重大案件与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1. 重大案件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 一次运送 20-49 人偷越国(边)境的;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3-4 次的;
    • 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 5-20 万元的;
    • 造成被运送人重伤 1-2 人的;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特别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 一次运送 50 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5 次以上的;
    • 造成被运送人重伤 3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以上的;
    •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的认定

根据 2012 年 12 月 12 日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21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 “人数众多”;
  • 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21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司法实践中的 “情节严重” 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 “情节严重”,需从重追诉:
  1. 三次以上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 10 人以上的;
  1.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1. 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1.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
上述追诉标准既明确了行为入罪的底线,也通过分级设定体现了对不同情节行为的差异化评价,为司法机关准确立案、定罪量刑提供了清晰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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