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差异,主要可通过以下两点加以区分:
  1. 犯罪对象不同
  •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这里的 “出入境证件” 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不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属性,是通过伪造(凭空制造)或变造(篡改真实证件)形成的虚假证件。
  •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出境证件,且该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只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并非虚假证件。
  1. 犯罪行为特征不同
  • 本罪的行为特征是 **“向他人提供”** 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至于行为人如何获取这些虚假证件(如自己伪造、从他人处购买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核心在于 “提供” 这一行为。
  •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行为特征是 **“骗取”** 出境证件。即行为人通过弄虚作假、虚构事实(如编造出境事由、隐瞒真实目的等),从有权机关骗取真实的出境证件,其行为核心在于 “骗取” 的过程。
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属性、范围,以及行为的核心特征进行对比,可清晰界定两罪的界限,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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