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伪造、变造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与伪造、变造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与伪造、变造证件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客观行为的核心内容不同,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界定:
  1. 行为表现的核心差异
  • 本罪的主要行为是 **“提供”** 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提供此类虚假证件的行为,无论这些证件是由行为人本人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若未实施 “提供” 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 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 **“伪造、变造”** 证件本身。行为人只有实际实施了伪造(无中生有制造虚假证件)或变造(对真实证件进行篡改)的行为,才构成该罪,行为核心在于证件的虚假制造过程。
  1. 复合行为的定罪规则
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种行为时(既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又向他人提供该证件),由于 “提供” 行为是对 “伪造、变造” 行为的后续利用,二者存在牵连关系,此时前一行为被后一行为吸收,应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明确两罪在行为核心上的差异,以及对复合行为的定罪规则,可准确区分两罪的界限,确保司法认定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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