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诉标准
一、立案与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标准(依据公安部通知)
根据 2000 年 3 月 31 日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罪立案及案件分级标准如下:
- 基础立案标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 “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 重大案件标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 5-19 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 10 万 - 20 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特别重大案件标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 20 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入境证件” 范围的司法解释补充
2012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两高解释”)第 3 条明确:刑法第 320 条规定的 “出入境证件”,包括该解释第 2 条第 2 款所列证件(如护照、签证等)以及其他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三、司法实践中的追诉情形及 “情节严重” 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海员证、出入境通行证、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 5 份以上的;
- 非法收取费用 30 万元以上的;
- 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仍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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