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诉标准
1.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普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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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文件(线上传播电子文件、数据、信息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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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声讯台方式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牟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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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其他关联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参与型行为)
(1)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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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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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放广告、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等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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