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禁止性规定。淫秽物品会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常见的有书籍、刊物、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小视频、淫秽玩具、淫秽游戏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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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淫秽物品,也可以是用较为隐蔽的方式,借助看似合法的 “艺术作品” 进行传播。传播途径可以是在线下传播实物,也可以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电子文件,如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聊天室、云盘、网络直播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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