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建筑物、遗址、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以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按照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文物可以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都是珍贵文物。一般而言,珍贵文物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是国家允许经营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是珍贵文物?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是珍贵文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既包括珍贵文物,也包括一般文物。我们认为,法律仅规定国家对文物实施流通管制制度,规定文物的经营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并未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仅限于珍贵文物,因此,主张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是珍贵文物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实践当中,对于倒卖一般文物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仍然可以构成倒卖文物罪。因此,不能认为一般文物绝对可以经营,也不能认为珍贵文物绝对不可以经营。总之,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珍贵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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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法律允许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上述方式合法取得的文物,可以自由买卖。凡是不以上述方式取得的文物,都属于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比如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得到的文物),不得买卖或经营。实践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一级、二级、三级珍贵文物及其他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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