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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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即网络平台的提供人员,放任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同样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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