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 140 条、第 150 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处 15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140 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伪劣商品解释》第 2 条规定,《刑法》第 140 条、第 149 条规定的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140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 年 4 月 22 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6.html

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16 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3 倍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 15 万元以上的。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金额由 “所得” 和 “应得” 两部分组成。其中,“所得” 是指已经获得的销售款项的数额;“应得” 是销售金额的子概念,不能与货值金额的概念相混淆,通常是指销售方已经和收购方形成买卖合意,销售方实施了向收购方销售商品的行为尚未收到货款,或者收购方已经支付货款但销售方尚未发货,上述情形涉及的金额均应计入销售金额。实践中,可以根据物流记录、账户金额、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得到买卖双方印证的言词证据予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6.html

根据《刑法》第 149 条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 140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 140 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的罪名之间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由于《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中的犯罪对象均属于特殊的伪劣产品,上述 9 个罪名的关系属于包容型法条竞合,根据刑法原理应当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罪名。但《刑法》第 149 条特别规定,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则应根据该规定,以重法优于轻法的规则适用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6.html

从应然角度来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仅实施生产行为的,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认定;仅实施销售行为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但是从实然角度分析,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单独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情形。根据《伪劣商品解释》第 2 条规定,本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有二:一是销售金额;二是货值金额。如果涉案的产品已经销售,则以销售金额定罪量刑;如果涉案的产品尚未销售,则以未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定罪量刑,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认定。换言之,现有的量刑体系是围绕 “是否销售” 这一核心要素设立的。至于行为人的生产行为是否着手、是否实施完成,并没有在本罪的量刑标准中予以体现。由于本罪并没有采用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因此,实践中单独成立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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