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在本罪中,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生产、销售这类产品会造成侵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后果,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目的,但刑法并未将该目的设定为本罪主观构成的必备要素。

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伪劣商品解释》第 9 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司法解释中的 “知道”“应当知道” 针对的是犯罪的对象,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的是伪劣商品。其中,“知道” 是指行为人确实知道犯罪对象的性质;“应当知道” 是指结合在案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知道犯罪的对象是伪劣商品。实践中,行为人在主观上通常表现为概括性认知,即明知犯罪的对象系伪劣商品,但对伪劣商品的具体种类、伪劣程度尚未达到确定认知的程度。这种概括认知并未超出解释中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范畴,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概括认知,无论其实际参与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何种伪劣商品,均在其主观认知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在概括认知支配下实施的帮助行为,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参与的罪行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7.html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委托加工伪劣产品类案件中,受委托加工伪劣商品的行为人往往辩称其没有销售目的,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在认定受托方的主观故意时,不能孤立地认定,还要将其与委托加工方一并考察。虽然受托方的直接故意在于通过代加工行为获得报酬,没有通过销售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但是其帮助委托方加工伪劣商品以供其销售的犯意联络是现实存在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在故意的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均未脱离制售伪劣商品、破坏商品流通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本点,所以我们认为一般应当认定受委托加工伪劣产品行为人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4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44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