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追诉标准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追诉标准

2008 年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18 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3.html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3.html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3.html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和 2022 年《药品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上述追诉标准需要进一步修改,具体追诉标准应当结合 2022 年《药品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予以认定,并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的行为纳入追诉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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