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劣药使用与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

劣药使用与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罪以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构罪要件之一,如果没有造成此后果,即便实施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认定构成本罪需要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由于使用了生产、销售、提供的劣药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需要查证是否因为使用了劣药才导致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如果没有使用劣药,被害人身体健康是否会出现严重危害的情况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伤情鉴定、死伤原因医学鉴定等进行证明。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很大,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本罪适用极少的主要原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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