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区别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假药。《药品管理法》分别规定了劣药和假药的范围。

二是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结果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后者是行为犯,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发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1.html

三是社会危险性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与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很多情况下是不具备相应的药品成分,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后者比前者设置了更高的法定刑和更低的入罪门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1.html

司法机关对涉案物品性质进行判断时,可以借助专门行政部门的专业力量。《药品管理法》第 113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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