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的行为特征

抽逃出资的行为特征

抽逃出资行为的时间要求必须是公司成立后。由于公司业已成立,从法律意义上说,已不存在 “公司发起人” 这一身份,因此抽逃出资的行为人和行为模式,只能是公司股东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2 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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