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的行为特征

虚假出资的行为特征

首先,行为人没有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向公司转移财产权。这里的 “交付” 指的是足额交付,即行为人仅部分交付的,也应认定为虚假出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以追求虚假出资的结果。如果行为人仅是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出资到位,且未以欺诈手段表明自己已经出资并取得公司股份,则不应认定为虚假出资,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惩戒。
最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多种多样,既可能是伪造出资财物的实际价值,也可能是提供虚假产权证明等,实践中应重点把握 “虚假” 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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