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会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仍故意实施向他人提供该类伪造、变造证件的行为。
关于主观目的的认定,需明确以下要点:
  1. 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如通过提供假证件收取费用),但本罪的构成不以此为必要条件;
  1. 即使行为人出于营利以外的其他目的(如帮助亲友、出于个人情谊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只要其主观上具备 “明知证件为伪造、变造且明知行为会危害国(边)境管理秩序” 的故意,仍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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