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会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仍故意实施向他人提供该类伪造、变造证件的行为。
关于主观目的的认定,需明确以下要点:
- 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如通过提供假证件收取费用),但本罪的构成不以此为必要条件;
- 即使行为人出于营利以外的其他目的(如帮助亲友、出于个人情谊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只要其主观上具备 “明知证件为伪造、变造且明知行为会危害国(边)境管理秩序” 的故意,仍可构成本罪。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