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
关于伪造、变造行为的认定,可结合如下表述:
- 伪造出入境证件:指行为人仿照正式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虚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 变造出入境证件:指行为人对已过期失效的护照、签证,或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方法进行改造,改变其原有内容(如有效期、持有人信息等)的行为。
需特别注意以下情形的法律适用:
- 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时,无论该证件是行为人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均不影响提供者构成本罪;
- 若行为人自行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后,又向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 “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 “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形成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处置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 若行为人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的成员,且分工负责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并提供给犯罪集团使用的,应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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