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破坏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4.html

第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从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了定义,即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所以只要是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具有的功能即可;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必须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才能构成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4.html

第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即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4.html

第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病毒,包括以下内容:(1)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2)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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