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 “生产”?一般认为,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行为。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 6 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规定的 “生产”。
何为 “销售”?通常认为,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销售,也可能是零散销售;既可能是直接交付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对方;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利益。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 6 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规定的 “销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8.html
何为 “提供”?通常认为,是将假药供给、供应给对药品有需要的人。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 6 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 “提供” 行为,即为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这一种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8.html
同时,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 9 条规定,在 “明知” 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情况下,提供帮助的行为包括:(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4)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5)提供广告宣传的;(6)提供其他帮助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8.html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被评价为犯罪。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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