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销售假药、提供假药的犯罪主体有所区别。

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 150 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生产、销售药品的合法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7.html

提供假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乡镇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人员具有药品专业知识,在日常工作中承担治疗疾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等特殊职责,从事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以及应用等活动,有的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负有救死扶伤等特定义务。这些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影响职业公信,社会危害严重。因此,刑法对这一特殊群体强化了注意义务。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作此修改,也是弥补了按原法律及司法解释,药品使用单位人员只有有偿提供假药才能认定为犯罪的漏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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