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仍为之;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提供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或提供假药罪。但本罪不要求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使低于成本价格出售假药,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样,提供假药罪仅限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不要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6.html

在认定本罪时,不限于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即在行为时明知可能系假药,仍然持放任的态度销售、提供给不特定个体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6.html

在认定上述 “明知” 时,《药品司法解释》第 10 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2)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3)逃避、抗拒监督检查的;(4)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的;(5)曾因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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