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 其他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方面,要充分结合购买人、权利公司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侵权人的进货及销售账目、订购合同、交易流水等相关书证综合认定。对于能查找到明确购买者和支付交易记录的,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若在案证据均无法体现销售价格,应要求价格鉴定部门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价格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56.html
在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方面,要调取权利公司能够证明损失情况的相关书证,必要时要求审计部门予以审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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