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实施假冒专利犯罪行为,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注意: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包括证明主体为单位的证据、证明 “以单位名义” 的证据以及证明 “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的证据。
单位犯罪中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 证明行为人系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据。
- 证明行为人系承担假冒专利犯罪决定、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证据。注意:应审慎对待对假冒行为不知情或在知道时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
- 证明行为人系直接实施或授意他人假冒专利行为的人员的证据。
网络犯罪中,需查明单位法人(责任人)的姓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及销售地等可确定管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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