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 163 条第 1、2 款、第 184 条第 1 款之中。这两条虽然不是同一节的罪名,但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之中。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中的职务廉洁性,也可以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本罪的本质特征与受贿罪相同,是权钱交易。
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换言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不能以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为依据,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也不能以将来可能实施的职务行为或者许诺的职务行为为依据,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因此,对于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中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贯穿行为人利用职务行为对他人承诺、为他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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