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需要围绕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具体判断中,最核心的是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认定。结合本罪自身特性和司法实践疑难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认定本罪:第一,是否违反海关法规;第二,是否逃避海关监管;第三,是否偷逃应缴税款且数额较大。
行为人是否违反海关法规,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基础。走私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特征,即某一行为首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刑事规范则是将情节较为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范畴。《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相关监管规定等,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海关法规的具体依据。
当然,随着海关监管方式的多样化,许多行为从表面上或者单纯从进出口环节孤立看,符合海关相关规定;但如果从整体上进行评价,可能会违反海关法规。这种情形在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走私中比较常见,需要仔细甄别是否确实违反海关法规,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是否逃避海关监管,是区分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 “违规行为”)的关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将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区分为走私行为和违规行为,是否逃避海关监管则是区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如果某一行为虽然违反海关法规,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则不应认定为走私行为,更不属于走私犯罪。
针对 “逃避海关监管”,可从两方面理解:主观上有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监管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货物归类中出现错误、申报时少报一部分价格,显然违反海关法规;但如果行为人确实对归类发生认识分歧,或者对某一费用是否需要申报产生误解而出现错误的,因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故意,则不属于走私行为,由海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行为人是否偷逃应缴税款并达到数额较大,是区分违规行为、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重要依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海关税收征管秩序,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税收征管权。因此,如果某一违规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并没有、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不构成本罪;如果个人走私造成税款损失不满 10 万元或者单位走私造成税款损失不满 20 万元的,则属于一般走私行为,尚不构成本罪。
从国际贸易角度看,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为零关税,甚至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仅少部分资源性、稀缺性产品关税税率大于零。从这个角度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多数是进口走私,出口走私按本罪处理的情况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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