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故意证据的审查

主观故意证据的审查

针对主观故意证据的审查,可以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走私的动机、目的和预谋过程;走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具体手段以及是否曾受过处罚等;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意思联络、分工等。
  2. 举报人、财务人员、报关人员等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3. 走私货物、物品的实物,合同票据、往来电函、出入境报关单、进出口许可证,走私现场的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及相关痕迹物证、仓储现场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水上绕关走私的 AIS 记录、航海日志等证据,证明犯罪故意形成过程、故意逃避监管的手段。
  4. 伪造的报关单、进出口许可证等的鉴定意见,会计、审计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行为人故意逃避检查的手段。
审查主观故意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应当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明显有悖于正常社会认识、生活常识、业务要求、商业惯例等的行为,注意通过此类行为判断其主观故意。

    对于绕关走私,可以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关于主观故意认定的有关规定。

  2. 对于仅参加部分走私环节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应当围绕该部分活动在整体走私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嫌疑人对本人参加部分犯罪事实与整体犯罪事实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综合判断。
  3. 对没有直接参与报关等活动,特别是具有 “货主” 身份的嫌疑单位(人),应当重点审查其对纳税、税率、进出口费用、进出口业务流程、海关规定等的明知情况。
  4. 采取 “包税” 方式走私的案件中,对发包方的主观故意应当尽量获取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反映货主同时明知实际成交价格、应缴税款金额、包税进口费用的书证、电子数据等,以确定存在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
  5. 对以集装箱夹藏、邮递、随身隐秘携带等方式走私货物、物品的,应当注意审查案发初始时涉案货物、物品原始状态的照片、录像等音视频资料,相关书证、痕迹物证的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逃避海关监管的心理状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7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27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