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其相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一律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观点不统一:
- 有的观点认为,在法条竞合的前提下,不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所以一律应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有的观点则认为,需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
笔者认可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31.html
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刑法》第 149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 140 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31.html
第二,未超出行为人的预期。对于行为人生产的食品属于哪一种产品,未超出其认知预期。另外,销售的具体对象可能影响到两个罪名的适用,如果销售的具体对象并非供人食用,或者并非直接用于食品生产,那么就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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