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与非罪
本罪是行为犯,涉案物品是否属于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若涉案物品不属于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相关行为不能适用其他罪名的,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的认定,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是依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名单》等名单予以认定。但实践中情形复杂,对于有些未在上述名单中的成分,如何认定其是否 “有毒、有害”,可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禁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4 条规定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行为人添加的物质虽未在上述名单中,但违反了其他相关规定,且具有与名单中物质同等危害后果的,仍然可以认定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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