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证据-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相关证据审查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相关证据审查

1. 证明 “美术作品” 的证据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项保护之美术作品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 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
  • 具有审美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平面或立体造型;
  • 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美术作品的产生过程要求作者付出脑力劳动且需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 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 具有独创性,作品须能体现作者的独立思考和劳动特性,而不能由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产生;
  •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范畴。
应当审查的证据包括:美术作品原件或正版作品;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证人证言;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证言等。

2. 证明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 行为的证据

由于美术作品包括上述诸如绘画、书法、雕塑等内容,因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应包括假冒他人署名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当然,最常见的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名画。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在客观上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方式:

(1)复制他人作品并署上他人之名假冒其亲笔作品出售

对美术作品的平面作品可以通过复印、翻拍等现代技术手段复制以及手工复制。应当审查的证据包括:
  • 证明复制行为的证据:正版美术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异同性鉴定报告、复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等;
  • 证明假冒他人署名行为的证据:笔迹鉴定书、印章鉴定书等;
  • 证明高价出售行为的证据:推广合作协议及结算收据、消费凭证及收据、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2)把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冠以他人的名字予以出售

既包括在自己构思创作的美术作品上署上他人姓名予以出售的情况,也包括在自己临摹的他人的作品上署上他人姓名予以出售的情况。应当审查的证据包括:被假冒署名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笔迹鉴定书;印章鉴定书;专业机构对美术作品的鉴定报告;推广合作协议及结算收据;消费凭证及收据;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

(3)把第三人的作品冠以他人的名字予以出售

该种行为包括复制、改造第三人作品再冠以他人姓名出售的情况。应当审查的证据包括:被假冒署名人的证人证言;第三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笔迹鉴定书;印章鉴定书;专业机构对美术作品的鉴定报告;推广合作协议及结算收据;消费凭证及收据;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

3. 证明行为已达入罪标准的证据

可参照上述对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的相关分析。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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