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证据-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相关证据审查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相关证据审查

1. 证明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的证据

具体应当审查的证据,可参考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的证据审查分析。

2. 证明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行为的证据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应着重审查下列证据:
  • 有规避或破解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功能的软件、程序、装置、部件等物证;
  • 测试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等,突破技术措施的攻击性、破坏性程序、密钥盘、逻辑锁等;
  • 证明应用场景和主要功能的证据,招揽买家的宣传广告、发货凭证、资金往来流水等。

3. 证明行为已达入罪标准的证据

具体应当审查的证据,可参考前述 “证明行为已达入罪标准的证据” 中的有关分析进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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