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洗钱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定义及行为方式如下:
  • 洗钱罪(《刑法》第 191 条):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 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 120 条之一):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及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地下钱庄与洗钱、恐怖融资存在天然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司法实践中,若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同时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洗钱罪或帮助恐怖活动罪,需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 “择重处理” 的处罚原则。该规定也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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