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具备 “非法占有目的” 是诈骗类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所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获取的资金或财物置于个人或本单位控制之下的意图。
就非法经营罪而言,行为人一般具备 “非法牟利目的”。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非法经营活动,基于他人的财物或其他权益,获取合同标的内容以外的非法利益。
两罪在客观行为上也存在明显差异:
- 诈骗类犯罪在客观上通常使用欺诈手段,例如编造谎言、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或伪造集资批文和证件等。
- 非法经营罪则不要求使用诈骗手段,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并未使用诈骗方法。
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两罪界限的关键。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往往需要通过对客观行为的分析进行推定。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无法归还为由,就按诈骗类犯罪处罚。